壹、「婦幼安全警示地點」定義: 係指近三年來曾有民眾通報或發生兩造當事人為陌生關係婦幼被害案件(包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擾罪等性別暴力犯罪)於道路、公園及廣場之公共場所、路段、經警察機關依轄區特性評估確為應提醒婦女、兒童及少年等弱勢族群注意安全、防範被害之地點。 貳、「婦幼安全警示地點」本局防治作為: 一、檢視現場照明、監錄設備、警示標語及其他安全設備,協調場域主管機關(構)強化安全措施。 二、增設巡邏箱、結合社區守望相助隊、保全人員等加強巡守。 三、即時評估列為婦幼安全警示地點。 四、即時啟動偵查,儘速破案。 五、行為人經評估疑為具病因性(精神疾病)個案,轉介衛政單位提供協助處理。 參、「婦幼安全警示地點」提供:請點擊這裡。 肆、「婦幼安全警示地點」下載:請點擊這裡。
瀏覽人次:105 人 更新日期: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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