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侵害 ‧有關性的犯罪行為且是暴力的犯罪行為 ‧性侵害不在於「性」本身,而是「強行」手段 ‧侵害了個人對自己身體之控制權及自主權
如何預防性侵害 ‧約會時 清楚表達自己 避開隱密處所之約會 避開使用藥物酒精 安排自己的交通工具 ‧行的安全守則 ‧居家安全守則
| 亂倫防暴 與小孩討論性問題,教導他們認識自己身上每一器官與什麼是適當的性行為,並確知自己擁有身體的自主權。 灌輸小孩防暴觀念,教導小孩分辨關懷與侵犯的界限,讓她(他)們認清,即使是自己之家人、親戚都不能侵犯自己的身體。 告訴小孩並非所有的成人都是好人,甚至他們所認識的人,都可能會傷害他們。 如果成人撫摸他們而感到不舒服時,即使侵犯者說要保守秘密,都要把事情經過告訴你。 | | 當不幸發生後 在被強暴後,會覺得憤怒、恐懼、羞恥、罪惡感、自責和其他強烈的情緒反應,這是很正常的。但請記住,報案是終止強暴的重要步驟。而你應該對你所做的任何決定感到心安。此時,你應該: 1.保持現場,以利警方採證與蒐集線索。 2.切勿沐浴、盥洗、更換衣服或自行醫護。 3.向警方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報案,同時由女警或社工員陪同即刻至醫院驗傷,蒐集證據 法律常識 ‧法律救援: 打113婦幼保護專線 驗傷 保存證據 ‧被害人減述程序: 1.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案要點 2.少年法院調查性侵害事件,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 | 強制性交、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 | ‧刑法 §221(強制性交)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性交者 ‧刑法 §224(強制性猥褻)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猥褻之行為者 ‧性騷擾防治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 加重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 ‧刑法§222§224-1 構成要素之一者: 2人以上共犯(輪姦) 被害人為14歲以下男女(強制性交罪) 被害人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 以藥劑犯之者 對被害人加以凌虐 加害人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罪 加害人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 加害人攜帶兇器 ‧處罰: 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猥褻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刑法224條221-1條之情形﹚ | 利用身心障礙性交猥褻罪 | ‧刑法§225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如喝醉酒、意外事故受傷昏迷無法抗拒能力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加以性交猥褻者 |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 ‧刑法§227、§227-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準猥褻罪) 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以上所列之性交或猥褻罪之一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兩情相悅情形之下發生行為者) |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或強制觸摸罪 | ‧刑法§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護、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或猥褻者 | 詐術性交罪、血親為性交罪 | ‧刑法§229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30 (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相關性侵害犯罪 | ‧刑法§23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231-1-1: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231-1-2:媒介、收受、藏匿(刑法§231-1-1)犯罪之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33: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為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刑法§235: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刑法§234:公然猥褻 ‧刑法§240: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和誘罪 ‧刑法§240-3: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和誘罪 ‧刑法§243:收受、藏匿(刑法§240-3, §243)犯罪之被誘人使之隱避罪 ‧刑法§296: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而買賣、質押人口罪 ‧刑法§298-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罪 ‧刑法§299:移送(刑法§243)被略誘人出國罪 ‧刑法§300: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或性交, 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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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838 人 更新日期:1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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