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102-08-14
類 別:刑事類
單 位: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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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帳戶因涉詐欺案件遭列警示,要如何才能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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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帳戶因涉詐欺案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須待司法程序終結後,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並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或分局偵查隊辦理,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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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0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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