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台灣光復後的警察組織 民國三十四年(昭和二十年、西元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台灣光復後,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於行政長官公署內,設置警務處,接收日據時期全台之警察機關。同年十一月一日將日據時期之「巡查」改稱警員,另「巡查部長」改稱為警長(註八)。於同年十一月八日正式接管各地警察機關。十二月六日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宣布,改組全省為九個省轄市(台北、台中、台南、基隆、新竹、彰化、嘉義、高雄、屏東)及五個縣(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設警察局,其餘三縣(台東、花蓮、澎湖縣)設警務科,屏東設省轄市於屏東市;劃設四區,為屏東區,東港區、潮州區、恆春區等皆劃歸高雄縣所屬,尚有其他附屬單位亦是日據時期蛻變而來。 民國三十五年四月行政長官公署為擴充屏東市區起見,再將屬高雄縣之行政區之九如、長治、萬丹三鄉歸併於屏東市,是為屏東市第二次行政區域之變動。民國三十九年台灣省政府乃將全台地方行政區域重新調整為十六縣五市之制;改為台北、宜蘭、桃園、苗栗、新竹、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等十六縣;基隆、台北、台中、台南、高雄等五省轄市,屏東市改為屏東縣,將高雄縣淡水溪以東之二十六鄉鎮及屏東市劃屬屏東縣區域。而屏東市改為屏東縣後,萬丹、長治、九如乃復為鄉。是為本縣第三次行政區域改革。屏東市原屬省轄市,民國三十九年十月一日廢市改縣,成立屏東縣政府,以原屏東市政府為縣府,市公所則另重建於其鄰(即今之屏東市公所所在地)。屏東市警察局亦隨之改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並接管原高雄縣警察局管轄之東港、里港、潮州、恆春等四個平地分局暨高峰、雄峰二個山地分局(註九)。民國四十年一月,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奉令撤銷高峰、雄峰二個分局;又於同年六月一日,奉准再增設屏東分局。 |
瀏覽人次:3029 人 更新日期:10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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