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編組、訓練時,包不包含外籍勞工或外籍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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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第29條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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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及撫恤之費用應由何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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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防法第28條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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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人員有無年齡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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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之人員原則上以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後得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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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訓練規定要幾個小時,訓練課程要如何編排,與其他訓練活動合併辦理是否合乎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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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站: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召集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幹部訓練:對民防、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山地義勇警察等民力任務隊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小時至八小時為原則。 四、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以上之訓練可結合相關訓練合併實施,例如防火、防震、防災演練或防空避難演練等;訓練課程於本縣每年所頒發之常年(基本)訓練實施計劃中會有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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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民防教育訓練基於本處場地狹小因素,借用其他單位場地辦理是否合乎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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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防護團之年度訓練並未規定必須於該單位內舉辦,建議訓練場所應讓成員感到舒適與達到訓練最佳效果為最優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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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預計舉行「95年度民防教育訓練」,有關民防法之課程可否指派授課教官前來講授民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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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防法之課程講授,本課可指派授課教官前往支援講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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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防護團及所屬分團、大隊可不可以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治安維護相互支援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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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1條第3項「特種防護團及所屬分團、大隊,得視任務實際需要與轄區內相關機關(構)、單位訂定相互支援協定。」之規定,貴單位可擬定支援協定書內容,與轄區警察分局訂定治安維護相互支援協定,協定完成後請影送本單位乙份存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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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或其他編組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如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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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5條,民防人員異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民防人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陳報所屬主管送所隸屬團隊部。貴單位人員異動應即遴選適當人員遞補,並通知本單位辦理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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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屬新設立之學校,要如何設立防護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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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人數達100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100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聯合組防護團。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校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並得依實際需要設管制中心,隊(班、中心)員由編組機關(構)成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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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民防團新進人員識別證可否委由警察局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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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條「民防團隊文書作業,由編組機關(構)辦理」及第5條「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識別證。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另依內政部警政署94年1月編印之民防法相關法令及編組釋義說明中解釋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警察大隊之民防人員識別證明由警察局核發;其餘任務大隊、站交由其編組機關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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